生態環境部令
(第14號)
《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程序規定》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態環境部部長 黃潤秋
2020年11月23日
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水平,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及海洋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生態環境部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
第三條會讓它誤以為那是愛情 生態環境部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堅持依法依規、科學決策、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生態環境部審批。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內容開工建設前重新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生態環境部審批。
第五條 對國家確定的重大基礎設施、民生工程和國防科研生產項目,生態環境部可以根據建設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提供的信息,提前指導,主動服務,加快審批。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建設單位向生態環境部申請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應當在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生態環境部政務服務大廳(網址:http://zwfw.mee.gov.cn,以下簡稱政務服務大廳)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批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建設單位應當自行作出刪除、遮蓋等區分處理;
(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的公眾參與說明。
除前款規定材料外,建設單位還應當通過郵寄或者現場遞交等方式,向生態環境部提交下列材料紙質版,以及光盤等移動電子存儲設備一份: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全本,一式三份;
(二)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的公眾參與說明,一式三份;
(三)通過政務服務大廳線上提交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對全本中不宜公開內容作了刪除、遮蓋等區分處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說明材料一份。
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建設項目應當通過現場遞交方式提交申請材料。
第七條 生態環境部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依法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應當即時告知建設單位不予受理;
(二)對不屬于生態環境部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設單位向有關機關申請;
(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由列入《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限期整改名單或者“黑名單”的編制單位、編制人員編制的,應當告知建設單位不予受理;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允許建設單位當場補正;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設單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電子受理通知單;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或者其他不適宜網上受理的,出具紙質受理通知單。
小詞兒都挺能整 第八條 生態環境部受理報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后,應當按照《
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的規定,公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公眾參與說明、公眾提出意見的方式和途徑。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公開期限不得少于十個工作日,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公開期限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三章 技術評估與審查
第九條 生態環境部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需要進行技術評估的,生態環境部應當在受理申請后一個工作日內出具委托函,委托技術評估機構開展技術評估。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技術評估機構應當根據生態環境部的要求做好提前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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