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變遷史】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20060720]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的決定(2008)[20080624]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2008修訂)[20080624]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的決定(2016)[20160616]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2016修正)[20160616]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20200320]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2020修正)[20200320]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
(2006年7月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5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08年6月2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加強證券公司風險監管,督促證券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范風險,根據《
證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不接我們電話 也不給拒接原因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凈資本和風險資本準備,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第三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凈資本計算標準、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各項業務規模的計算口徑進行調整;調整之前,應當公開征求行業意見,并為調整事項的實施作出過渡性安排。
對于未規定風險調整比例或者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的新產品、新業務,證券公司在投資該產品或者開展該業務前,應當按照規定事先向中國證監會、公司注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報告或者報批。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新產品、新業務的特點和風險狀況,在征求行業意見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調整比例和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按照分類監管原則,根據證券公司的治理結構、內控水平和風險控制情況,對不同類別公司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和某項業務的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數據的生成過程及計算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證券公司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月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第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身資產負債狀況和業務發展情況,建立動態的風險控制指標監控和補足機制,確保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在任一時點都符合規定標準。
證券公司應當在開展各項業務及分配利潤前對風險控制指標進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確定有關業務及分配利潤的最大規模。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壓力測試機制,及時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對公司風險控制指標進行壓力測試。
第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年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第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勤勉盡責,對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計,并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章 凈資本及其計算
第九條 凈資本是指根據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和公司資產負債的流動性特點,在凈資產的基礎上對資產負債等項目和有關業務進行風險調整后得出的綜合性風險控制指標。
凈資本基本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金融資產的風險調整-其他資產的風險調整-或有負債的風險調整-/+中國證監會認定或核準的其他調整項目。
第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計算凈資本。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項目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公司專項說明資產減值準備提取的充足性和合理性。有證據表明公司未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公司補充提取資產減值準備并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將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類金融資產合并計算,按照金融資產的屬性統一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的金融資產投資,按照金融資產的分類和流動性采取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金融資產的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采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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