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
(第4號)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已經2020年11月2日應急管理部第3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王玉普
2020年11月20日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第一條 為了準確認定、及時消除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
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各類煤礦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條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下列15個方面: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二)瓦斯超限作業;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層越界開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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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
(十一)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施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
(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條 “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礦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產量大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0%的;
(二)煤礦或其上級公司超過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下達生產計劃或者經營指標的;
(三)煤礦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國家規定的最短時間,未主動采取限產或者停產措施,仍然組織生產的(衰老煤礦和地方人民政府計劃停產關閉煤礦除外);
(四) 煤礦井下同時生產的水平超過2個,或者一個采(盤)區內同時作業的采煤、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個數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
(五)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的;
(六)煤礦未制定或者未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制度,或者采掘作業地點單班作業人數超過國家有關限員規定20%以上的。
第五條 “瓦斯超限作業”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檢查存在漏檢、假檢情況且進行作業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繼續作業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處置繼續進行作業的;
(三)井下排放積聚瓦斯未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并實施安全技術措施進行作業的。
第六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設立防突機構并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
(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區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的(直接認定為突出危險區域或者突出危險工作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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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照國家規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不達標仍然組織生產建設,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數據造假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七)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
第七條 “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應當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或者系統不正常使用的;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設、調校甲烷傳感器,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報警、斷電或者斷電范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第八條 “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礦井總風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二)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臺主要通風機不具有同等能力的;
(三)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采用串聯通風的;
(四)未按照設計形成通風系統,或者生產水平和采(盤)區未實現分區通風的;
(五)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任一采(盤)區,開采容易自燃煤層、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盤)區,未設置專用回風巷,或者突出煤層工作面沒有獨立的回風系統的;
(六)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聯絡巷中的風墻、風門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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