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變遷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申請承認澳大利亞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書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2005072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司法解釋等文件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的決定[2008121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申請承認澳大利亞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書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2008修正)[2008121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十九件民事訴訟類司法解釋的決定[20201229]我反正不洗碗,我可以做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申請承認澳大利亞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書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2020修正)[20201229]
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申請承認澳大利亞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書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已于2005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5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申請承認澳大利亞
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書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2005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35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5]8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粵高法民一他字〔2004〕9號“關于當事人申請承認澳大利亞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書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當事人持澳大利亞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書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其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六十七條和第 二百六十八條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依法作出承認或者不予承認的裁定。
此復。 我能說我還比較喜歡洗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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