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票據管理辦法
(2012年10月22日財政部令第70號公布 根據2020年12月3日《財政部關于修改<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財政票據行為,加強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和單位財務監督,維護國家財經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票據的監(印)制、領用、發放、使用、保管、核銷、銷毀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票據,是指由財政部門監(印)制、發放、管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
財政票據是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包括電子和紙質兩種形式。財政電子票據和紙質票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財會監督、審計監督等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財政部門是財政票據的主管部門。
財政部負責全國財政票據管理工作,承擔中央單位財政票據的監(印)制、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地方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財政票據的監(印)制、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下級財政部門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省級以下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財政票據的申領、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以數字信息代替紙質文件、以電子簽名代替手工簽章,依托計算機和信息網絡技術開具、存儲、傳輸和接收財政電子票據,實現電子開票、自動核銷、全程跟蹤、源頭控制。
第六條 財政部門通過有關票據公共服務平臺提供財政電子票據真偽查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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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財政票據的種類、適用范圍和內容
第七條 財政票據的種類和適用范圍如下:
(一)非稅收入類票據
1.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2.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是指實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業單位收繳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二)結算類票據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時開具的憑證。
(三)其他財政票據
1.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是指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其他公益性組織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贈時開具的憑證。
2.醫療收費票據,是指非營利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開具的憑證。
3.社會團體會費票據,是指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的憑證。
4.其他應當由財政部門管理的票據。
第八條 財政票據應當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制章、項目、標準、數量、金額、交款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開票人、復核人等內容。
第九條 紙質票據一般包括存根聯、收據聯、記賬聯。存根聯由開票方留存,收據聯由支付方收執,記賬聯由開票方留做記賬憑證。
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一般設置五聯,包括回單聯、借方憑證、貸方憑證、收據聯、存根聯。回單聯退執收單位,借方憑證和貸方憑證分別由繳款人、收款人開戶銀行留存,收據聯由繳款人收執,存根聯由執收單位留存。
第三章 財政票據的監(印)制
第十條 財政票據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分別監(印)制。
第十一條 財政票據實行全國統一的式樣、編碼規則和電子票據數據標準,由財政部負責制定。
電子票據數據標準包括數據要素、數據結構、數據格式和防偽方法等內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統一的財政電子票據數據標準,生成、傳輸、存儲和查驗財政電子票據。
我能說我還比較喜歡洗碗嗎 第十二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確定承印財政票據的企業,并與其簽訂印制合同。
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按照印制合同和財政部規定的式樣印制票據。
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財政票據。
第十三條 財政票據應當套印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監制章。財政票據監制章的形狀、規格和印色由財政部統一規定。
禁止偽造、變造財政票據監制章,禁止在非財政票據上套印財政票據監制章。
第十四條 財政票據應當使用中文監(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票據,可以加印一種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監(印)制。
第十五條 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建立票據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對財政票據式樣模板、財政票據監制章印模等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不得將承印的財政票據委托其他企業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據的財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財政票據。
第十六條 印制合同終止后,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將印制票據所需用品、資料交還委托印制票據的財政部門,不得自行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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