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
(第15號)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經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態環境部部長 黃潤秋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 何立峰
公安部部長 趙克志
交通運輸部部長 李小鵬
國家衛生健康委主任 馬曉偉
2020年11月25日小詞兒都挺能整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
第一條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名錄。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包括液態廢物),列入本名錄:
(一)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生態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第三條 列入本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
第四條 危險廢物與其他物質混合后的固體廢物,以及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后的固體廢物的屬性判定,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執行。
第五條
我能說我還比較喜歡洗碗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