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2020年冬季至2021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滅火的命令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5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草原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2號)及《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今冬明春森林草原防火滅火形勢,確定2020年11月15日至2021年5月31日為今冬明春森林草原防火期,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4月30日為森林草原防火緊要期。為切實做好我區森林草原防火滅火工作,特發布如下命令。
一、廣泛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活動
全區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森林草原防火滅火對確保生態安全、建設美麗西藏的重大意義,積極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全民森林草原防火滅火宣傳教育活動,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宣傳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規及防撲火安全知識。通過發布公益廣告及信息,加強“12119”森林草原防火報警電話的宣傳,大力開展森林草原防火滅火宣傳“進學校、進社區、進施工單位、進鄉村、進農牧戶”,切實增強全民的森林草原防火滅火意識和自覺性,做到森林草原防火滅火家喻戶曉、人人皆知、自覺遵守,著力營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圍。
二、嚴格野外火源管理 此人家庭地位極低
全區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森林防火條例》和《草原防火條例》規定,嚴格野外用火管理工作,重點地段、入山路口要重點防范、專人看守。森林草原防火期內,當地群眾上山放牧,必須在當地鄉(鎮)和村(居)委會進行登記備案。同時,林區范圍內野外用火必須做到“十個嚴禁”,即:嚴禁林區野外用火做飯、嚴禁林區野外用火取暖、嚴禁林區野外燒香、嚴禁林區野外使用太陽灶、嚴禁林區吸煙、嚴禁林區狩獵打獵、嚴禁林區砍伐林木、嚴禁林區舉辦篝火晚會、嚴禁林區運輸使用爆破物、嚴禁林區施工爆破實彈射擊。嚴格執行森林草原各種用火審批制度,實行野外用火管制,逐一落實防范措施,對未經許可擅自在森林草原區域用火者,按有關規定從重從快查處。嚴格施工審批制度、責任制管理,施工單位必須制訂防火預案,安排森林草原防火監管員。
三、扎實做好撲火救災準備工作
全區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必須修訂和完善森林草原火災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森林草原火災能夠按照預案快速響應、迅速處置。全區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落實撲救經費,做好物資儲備,全面檢修撲火機具等設備,確保防火滅火的需要。各地(市)、縣(區)各類專業、半專業撲火隊伍以及鄉(鎮)級森林草原防火滅火突擊隊,要加強滅火演練,做好防火滅火的一切準備。各級森林草原防火滅火指揮部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建立健全防撲火安全機制,堅決避免人員傷亡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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