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336號)
《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已經2020年10月13日省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干杰
2020年11月12日
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統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執行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關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重要的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四)制定開發利用或者保護水、土地、能源、礦產、生物等重要自然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開發利用或者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風景名勝區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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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七)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宏觀調控決策、政府立法決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以及政府內部事務管理決策,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結合本級人民政府的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編制年度決策事項目錄,報決策機關研究確定,經同級黨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年度決策事項目錄包括決策事項名稱、承辦單位等內容。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六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尊重客觀規律;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參與決策;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保證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規定。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公開原則,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應當及時公開。
第七條 決策機關應當健全重大行政決策制度機制,加強決策智庫建設,利用大數據、云計算和人工智能等技術提升決策信息化水平,并對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并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
決策機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擬定、執行和后評估等工作。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情況應當納入本地法治政府建設規劃,作為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的內容和考核評價決策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 決策啟動
第十一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決策機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決策機關領導人員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主管部門研究論證;
(二)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建議提出單位組織研究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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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議案、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主管部門研究論證。
對前款決策事項建議進行研究論證的,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十二條 決策機關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以下簡稱決策草案)的擬訂等工作。
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決策承辦單位。
決策承辦單位確定后,相關職能發生變化的,由繼續行使該職能的單位作為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信息,充分協商協調,結合實際擬定決策草案,可以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或者專業機構起草。
第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出具合法性初審意見書;在審查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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