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政府令
(第194號)
《汕頭市第三屆亞洲青年運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已經2020年11月9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屆8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長 鄭劍戈
2020年11月17日
汕頭市第三屆亞洲青年運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第三屆亞洲青年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青會)知識產權的保護,保障亞青會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與亞青會知識產權相關的管理、保護和其他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亞青會知識產權保護遵循維護奧林匹克運動尊嚴、專有權利不可侵犯、依法保護和合法使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亞青會知識產權。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亞青會知識產權,是指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以下簡稱亞奧理事會)和第三屆亞洲青年運動會組織機構(以下簡稱亞青委)依法就與亞青會相關的特殊標志、商標、專利、商業秘密、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享有的專有權利。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亞青會知識產權權利人是指亞奧理事會和亞青委。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與亞青會相關的特殊標志、商標、專利、商業秘密、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包括:
(一)亞奧理事會的名稱、會徽、會旗、會歌、格言等;
我反正不洗碗,我可以做飯
(二)亞青會申辦機構的名稱、申辦標志、申辦口號和其他標志;
(三)亞青會的名稱、會徽、吉祥物、會旗、會歌、口號、火炬、獎牌、獎杯、紀念章、紀念品及有關的設計方案等;
(四)亞青委的名稱、徽記、域名和其他標志;
(五)亞青委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舉辦、創作,并約定由亞青委享有知識產權的與亞青會有關的表演、書刊、音樂、影視,以及策劃的火炬接力、開幕式和閉幕式創意方案,開發的計算機軟件和其他作品、宣傳品等;
(六)其他與亞青會相關的知識產權客體。
前款所稱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譯名和縮寫。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亞青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處理亞青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的問題。
市場監督管理、版權、公安、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商務、海關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亞青會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工作。
第八條 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侵犯亞青會知識產權的行為,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公眾舉報并依法予以查處。
第九條 亞青會知識產權權利人有權采用冠名、贊助、特許經營等方式開發利用知識產權。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亞青會知識產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并依法簽訂使用許可合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使用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的,應當經亞奧理事會授權;
(二)使用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的,應當經亞青委授權;
(三)使用本辦法第六條第六項的,應當經亞奧理事會或者亞青委授權。
單位和個人在依法使用亞青會知識產權時,應當保護其完整性和嚴肅性。
第十一條 亞青委制定亞青會知識產權保護方案,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對亞青會知識產權進行保護:
(一)申請商標注冊;
(二)申請特殊標志登記;
(三)申請專利;
果然是京城土著
(四)辦理版權登記;
(五)對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六)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
(七)域名注冊;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保護措施。
第十二條 亞青委應當在場館建設、設備和服務采購、項目委托等合同中明確約定知識產權保護責任條款。
第十三條 禁止下列侵犯亞青會知識產權的行為:
(一)未經授權,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使用與亞青會知識產權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標志、商標、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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