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行政備案管理辦法
(2010年12月3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0號公布,根據2015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因行政區劃調整修改〈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權限規定〉等9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9年11月1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20年11月1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6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備案的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備案,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加強行政監督管理,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報送其從事特定活動的有關材料,并將報送材料存檔備查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行政備案的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備案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行政備案的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開、高效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本市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對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備案事項的實施作出具體規定,但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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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擬對行政備案作出具體規定的,應當規定行政備案的事項、實施機關、程序、期限、需要報送的材料和報送形式。
行政備案報送材料應當逐一列明,不得以其他有關材料替代,不得要求報送與備案事項無關的材料和通過信息共享機制能夠獲取的材料。
第七條 行政備案實施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備案,不得以行政備案名義變相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確認。
行政備案實施機關包括實施行政備案的行政機關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八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備案。
行政備案實施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根據便民原則,可以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組織實施行政備案。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或者事業組織和受委托的內容予以公告。
第九條 行政備案實施機關應當將行政備案的事項、依據、程序、期限以及需要報送的全部材料目錄和備案示范文本等在其辦公場所、網站以及本市相關網絡公示平臺公示。
備案報送人要求行政備案實施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備案實施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十條 對依法需要進行行政備案的事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在規定期限報送備案。
第十一條 行政備案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
報送文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備案實施機關應當向備案報送人免費提供行政備案報送文書的格式文本。
第十二條法小寶 行政備案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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