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閑置土地處理辦法
(2010年1月8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公布,根據2015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因行政區劃調整修改〈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權限規定〉等9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9年11月1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20年11月1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6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土地管理,依法處理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閑置土地的處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發展改革、規劃、財政、建設、農業、國有資產、林業和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本辦法的實施。
閑置土地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閑置土地的調查處理工作,并協助農業、林業和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對復耕、復綠的閑置土地及復耕、復綠狀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四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閑置土地檢查制度,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定期檢查。
單位和個人可以對閑置的土地進行舉報或者反映情況。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包括已完善建設用地手續的閑置土地和未完善建設用地手續的閑置土地。
已完善建設用地手續的閑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超過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未約定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期限,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三)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用地面積占應當動工開發建設總用地面積不足1/3或者已建設投資額(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總建設投資額(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非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為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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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未完善建設用地手續的閑置土地是指超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通知用地單位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各類文件的有效期或者規定期限,用地單位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的土地。
第六條 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本辦法第五條第二、三款規定期限延遲的,經核實后,受影響時段不計入規定期限。
前款所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造成規定期限延遲的行為包括:
(一)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因規劃調整不予受理用地單位規劃許可申請或者受理后延遲核發規劃許可文件造成土地閑置的,但用地單位申請規劃許可時土地閑置已滿2年的除外;
(二)權屬不清或者不符合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條件,致使用地單位無法按期動工開發建設的;
(三)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因文物保護、市政建設等原因書面告知用地單位停止施工造成規定期限延遲的,但因用地單位違法行為導致的除外;
(四)因國家相關政策重大調整造成規定期限延遲的;
(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其他行為造成規定期限延遲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不含用地單位應當承擔的工作。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動工開發是指房屋建設項目已實施基礎施工,其他建設項目已實施通水、通電、通道路和場地平整工程。
前款所稱實施基礎施工是指經依法批準,實施建筑物向地基傳遞荷載的下部結構的施工。
第二章 閑置土地的處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八條 閑置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認定。
調查和處理閑置土地以宗地為單位。
第九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閑置土地調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及其他證人;
(二)現場勘測、拍照、攝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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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閱、復制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用地審批文件、土地權利文件和資料;
(四)要求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第十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閑置土地調查,應當向用地單位發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用地單位應當自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將土地開發利用情況、相關證據和土地后續利用意見,書面報送調查部門。
用地單位在申請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或者辦理變更建設用地批準書時已書面確認土地閑置事實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可以直接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
第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無法開發建設或者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的,用地單位可以在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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